國家住建部印發了《城市管理執法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旨在規范城市管理執法活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
據悉,《辦法》將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1992年發布的《城建監察規定》(建設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辦法》共8章42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范執法范圍。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并同時具備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等條件。
二是加強隊伍建設。推行執法力量下沉,提高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協管人員行為。
三是加強執法保障。統一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加強財政保障和執法裝備配備,推進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應用。
四是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執法活動,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執法全過程記錄和執法公示等制度,對行政相對人優先采用教育、勸誡、疏導等方式予以糾正。
五是加強協作和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和案件移送報告制度,提高執法效能。六是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投訴、舉報等制度,嚴格法律責任。
據了解,《辦法》的出臺將為地方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提供指引。住建部將繼續推動出臺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